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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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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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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市场办 质监站 施工办 设计站 |
(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1.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建筑市场方面:施工现场履职履责情况较好。
工程质量方面:1.消防管线底漆涂刷不均匀,有露底现象;
2.外墙窗框塑窗安装节点处理不规范。
施工方面:部分材料报验审批不细致,部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填写不全。
勘察设计方面: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处由他人代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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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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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施工单位未安装考勤设备
工程质量:1. 外墙苯板粘贴打胶不规范;2. 塑窗安装发泡不饱满,个别有内外通透。
施工方面:1.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出的规范标准有过期作废的,未见编制建筑节能施工方案;2.部分材料报验、审批不细致;3.监理规划无审批意见。
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现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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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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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任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共 |
未发现问题
主体工程
施工方面: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部分标准引用废止的标准,部分工程检验批验收标准采用操作规程验收。
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组织设计交底,部分内业资料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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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市场办 质监站 安全站 施工办 |
(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未发现问题
1.二层楼板底板局部不平整;2.未主体分部验收记录;3.砌块型式检验报告不是当年的。
安全方面:1、施工现场分区管理不规范;2、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防尘布遮盖。
施工方面:工程验收资料标准个别引用废止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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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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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未发现问题
1.构造柱钢筋绑扎不规范;2.砼标养室养护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方面:1.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少于规范要求;
2.局部脚手架基础存在沉降;3.监理通知单回复不规范。
施工方面: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组织设计交底,设计文件签字盖章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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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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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未发现问题
1.无验槽记录;2.管道冲洗记录填写不正确。
安全方面:1.安全技术措施照搬照抄不具有针对性;2.现场未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3.现场未见监理通知单。
施工方面:1.验收记录日期不全;2.报验表验收意见不全;3.旁站记录日期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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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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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不常驻现场
1.水泥稳定砂砾局部表面压实不好;2.底基层隐蔽记录不规范附简图错误。
安全方面:1.路灯基础坑未做临边防护;2.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规范;3.现场未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4.现场未见监理通知单。
施工方面:1.部分验收记录日期不全;2.部分报验表无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现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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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委托检测方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检测试样的处罚,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未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时未邀请业主代表参加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委托检测的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的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检测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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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施工单位现场建造师擅自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1. 无砼试块养护台账;2. 无砼试块养护室(箱);3.无同条件试块测温记录; 4.未见监理单位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无检验书面记录;6.未见见证取样记录;7.无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安全方面:1.搅拌机齿轮传动装置无防护罩;2.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方面:1.个别建筑材料报验、审批不细致;2.监理单位未见出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旁站记录填写不认真。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现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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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转让、出借出图专用章的;涂改、伪造出图专用章的;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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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五)勘察设计管理方面 1.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审查情况。2.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资质资格情况。3.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5.设计人员现场服务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施工单位现场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1.砌块试块养护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2.无监理分部评估报告;3.商砼无厂家28天报告。
安全方面:1.临边防护设置不规范;2.脚手架剪刀撑设置不规范;3.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防尘布遮盖。
施工方面::1.个别建筑材料报验、审批不细致;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编制不认真,列出的规范标准有过期作废的。
勘察设计:未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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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对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招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的,与相关企业或者部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行为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对执业人员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企业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对权限内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行为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未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
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 市场办 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站 |
(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严格查处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2.检查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等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3.检查施工现场“两部”到岗履职等情况,严格查处岗位从业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或低标准配备的行为。
4.检查施工现场岗位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考勤设备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开展岗位考勤的行为。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手续办理情况,严格查处建设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行为。
6.检查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查处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7.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8.检查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0.监理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是否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及留存影像资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
1、检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信息档案。
2、检查工程施工实体质量、观感质量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
3、检查现场是否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试块数量、试块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对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查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情况。
5、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等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情况,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等。
7、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建筑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基坑工程开挖、支护、降水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4.检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小型机具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内业资料。
(四)建筑材料管理方面
1、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现象。
2、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窗、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建筑节能产品是否取得《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3、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现象。
4、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
两随机一公开 |
施工方面:旁站记录不合格,留存影像资料不合格。
市场方面:监理部人员履职不到位,存在监理工程师与总监款按规定进行签字的行为;施工项目部存在部分中标人员不常驻施工现场。对监理单位下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扣3分。对施工单位下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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