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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指南
添加日期:2017-11-17     浏览次数:1334次    
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指南
                  (投诉人)
                  适用范围
大庆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及其处理。
                   投诉人
投诉人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诉受理
一、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立即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该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填写《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
3.对于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向法院起诉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处理部门准予撤回投诉后,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调查取证
1.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相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做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处理决定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并且按照《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记录。
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相关的当事人,向以上人员发出《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注:投标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1.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大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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