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建缴催执罚[2014]第8-5号
添加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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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
庆建缴催执罚[2014]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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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4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建执罚字[2014]8-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欠缴的行政处罚30000元;
2、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建执罚字[2014]8-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收滞纳金3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