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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发布二〇一四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02-12     浏览次数:12384次    

庆建发〔2014〕95号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发布二〇一四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4日

关于发布二O一四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4〕5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4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按“2014.1号文件”进行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014.1号文件”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也适用于定额计价的工程。
    二、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三、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四、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发布二O一三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3〕20号)第四条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规费
    自2014年1月1日起,规费不再核定,按规定标准执行。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3日
建筑经济管理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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